2026年1月1日起,亚硫酰氯含量不超过1千克的单个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进出口将免于办理特定许可证件。此次监管优化由工信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推出,旨在提升贸易便利化。锂亚硫酰氯电池广泛应用于智能仪器仪表、医疗器械、科研仪器等领域。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优化锂亚硫酰氯电池进出口监管措施的通知》,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对部分锂亚硫酰氯电池的进出口监管措施进行优化,旨在提升管理效能并促进贸易便利化。
根据通知,此次优化的适用范围为:第三类监控化学品亚硫酰氯灌装含量不超过1千克的单个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对于此类产品,鉴于其亚硫酰氯含量少、拆解困难、扩散风险极低,自2026年1月1日起,将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的相关管理范围,也不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监控化学品项下的管控物项。因此,进出口此类电池或电池组无需再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但企业在向海关申报时,仍需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中如实申报单个电池或电池组的亚硫酰氯灌装含量。
通知明确,未列入上述适用范围的其他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仍将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规定进行管理,需依法办理相关进出口审批手续。
据了解,锂亚硫酰氯电池是一种以亚硫酰氯为正极活性材料和电解液的一次性锂电池,具有高能量密度、长储存寿命和工作温度范围宽等特点。该类型电池广泛应用于对电源可靠性要求高的领域,如智能仪器仪表、医疗器械、科研仪器等多种产品。
此次监管措施的优化,有利于推动我国监控化学品管理与国际通行做法进一步接轨,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助力相关产业更好地融入国际产业链供应链,增强国际竞争力,从而促进锂亚硫酰氯电池及其下游应用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通知同时要求,各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需及时向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及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反馈,以便根据实际情况对监管措施进行动态调整。